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營運車輛安全技術條件
Safety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commercial vehicle carrying dangerous goods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發(fā) 布
前 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guī)則起草。
本標準由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道路運輸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521)歸口。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任春曉、張國勝、周煒、吳金中、晉杰、宗成強、張會娜、李文亮。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營運車輛安全技術條件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的分類、一般要求、特殊要求等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車輛,包括貨車、半掛車及半掛汽車列車。本標準不適用于
用途為爆炸品現場制造的移動式爆炸品制造單元。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4208 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
GB 6944 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
GB 7258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GB 862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
GB 11567 汽車和掛車側面及后下部防護要求
GB 11806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guī)程
GB 12268 危險貨物品名表
GB 12676 商用車輛和掛車制動系統(tǒng)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
GB 13365 機動車排氣火花熄滅器
GB/T 13594 機動車和掛車防抱制動性能和試驗方法
GB/T 14172 汽車靜側翻穩(wěn)定性臺架試驗方法
GB/T 15089 機動車輛及掛車分類
GB/T 17619 機動車電子電器組件的電磁輻射抗擾性限值和測量方法
GB 18564.1 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 第1部分: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
GB 18564.2 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 第2部分:非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
GB 18565 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
GB/T 18655 車輛、船和內燃機 無線電騷擾特性 用于保護車載接收機的限值和測量方法
GB/T 19147 車用柴油
GB 20300 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安全技術條件
GB 21668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結構要求
GB/T 24545 車輛車速限制系統(tǒng)技術要求
GB 26149 乘用車輪胎氣壓監(jiān)測系統(tǒng)的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GB/T 26773-2011 智能運輸系統(tǒng) 車道偏離報警系統(tǒng)性能要求與檢測方法
GB 28373 N類和O類罐式車輛側傾穩(wěn)定性
GB 34660 道路車輛 電磁兼容性要求和試驗方法
GB/T 33577-2017 智能運輸系統(tǒng) 車輛前向碰撞預警系統(tǒng) 性能要求和測試規(guī)程
GB 36220 運油車輛和加油車輛安全技術條件
JT 230 汽車導靜電橡膠拖地帶
JT/T 617.1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guī)則 第1部分:通則
JT/T 617.2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guī)則 第2部分:分類
JT/T 617.3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guī)則 第3部分:品名及運輸要求索引
JT/T 617.5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guī)則 第5部分:托運要求
JT/T 617.6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guī)則 第6部分:裝卸條件及作業(yè)要求
JT/T 617.7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guī)則 第7部分:運輸條件及作業(yè)要求
JT/T 794.1 道路運輸車輛衛(wèi)星定位系統(tǒng) 車載終端 第1部分:技術要求
JT/T 883 營運車輛行駛危險預警系統(tǒng)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
JT/T 884 營運車輛抗側翻穩(wěn)定性試驗方法 穩(wěn)態(tài)圓周試驗
JT/T 1046 道路運輸車輛油箱及液體燃料運輸罐體阻隔防爆安全技術要求
JT/T 1076-2016 道路運輸車輛衛(wèi)星定位系統(tǒng)車載視頻終端技術要求
JT/T 1094 營運客車安全技術條件
JT/T 1178.1 營運貨車安全技術條件 第1部分:載貨汽車
JT/T 1178.2 營運貨車安全技術條件 第2部分:牽引車輛與掛車
JT/T XXXX 營運車輛自動緊急制動系統(tǒng)性能要求和測試規(guī)程
QC/T 453 廂式運輸車
QC/T 932 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緊急切斷閥
QC/T 1064 道路運輸易燃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 呼吸閥
QC/T 1065 道路運輸易燃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 人孔蓋
3 術語和定義
JT/T 1178.1、JT/T 1178.2、JT/T 617.1和GB 21668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危險貨物 dangerous goods
列入GB 12268并且符合GB 6944分類標準,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
性,需要滿足一定的運輸條件后方可運輸的物質或者物品。
3.2
危險貨物運輸貨車 dangerous goods vehicle
設計和制造用于載運危險貨物或牽引半掛車的汽車。
3.3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 road transportation vehicle for dangerous goods
設計和制造用于運輸危險貨物的貨車、半掛車及半掛汽車列車。
3.4
EX/II、EX/III 型車輛 EX/II vehicles and EX/III vehicles
用于運輸爆炸品(第1類)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
3.5
FL 型車輛 FL type vehicles
用于運輸閃點不高于60℃的液體,易燃氣體,滿足GB/T 19147規(guī)定的車用柴油及列入聯合國編號
UN 1202的油品的車輛。
3.6
OX 型車輛 OX type vehicles
用于運輸穩(wěn)定的過氧化氫或其水溶液(濃度大于60%)的車輛。
3.7
AT 型車輛 AT type vehicles
載貨容器與FL型和OX型車輛相同的非FL型和OX型車輛。
3.8
CT 型車輛 CT type vehicles
不屬于EX/II、EX/III、FL、OX和AT型的用于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車輛。
4 車輛分類
4.1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分為 EX/II、EX/III、FL、OX、AT 及 CT 型等類型。
4.2 EX/II、EX/III 型車輛適用于爆炸品運輸。EX/II 和 EX/III 型車輛配載限額應符合附錄 A 的規(guī)定。
4.3 FL、OX 和 AT 型車輛適用于罐式運輸,包括罐式貨車、罐式半掛車、罐式集裝箱運輸半掛車、
用于牽引罐式半掛車或罐式集裝箱運輸半掛車的半掛牽引車等,其載貨容器為罐車罐體、罐式集裝箱或
可移動罐柜,容器的容積大于 3m³。
4.4 CT 型車輛是除了 EX/II、EX/III、FL、OX 和 AT 型車輛以外的用于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CT 型
車輛主要用于中型散裝容器、包件危險貨物和散裝固體危險貨物等的運輸。
5 一般要求
5.1 整車要求
5.1.1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滿足 JT/T 1178.1 或 JT/T 1178.2 等標準的要求。
5.1.2 針對每種危險貨物,應根據 JT/T 617.3 中規(guī)定的車輛類型代碼確定適用的車輛類型。當一覽表
中車輛類型代碼為空時,除相關標準和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應選用 CT 型車輛進行運輸。
5.1.3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備限速裝置。限速功能或限速裝置應符合 GB/T 24545
的要求,且限速功能或限速裝置調定的最大車速不應超過 80km/h。
5.1.4 危險貨物運輸貨車(不含半掛牽引車)應安裝電子穩(wěn)定性控制系統(tǒng)(ESC)。電子穩(wěn)定性控制
系統(tǒng)性能應符合 JT/T 1094 的要求。ESC 的電磁兼容性應符合 GB/T 18655 第 3 級及 GB/T 17619 的規(guī)定。
5.1.5 危險貨物運輸貨車應配備符合 JT/T 794.1 的道路運輸車輛衛(wèi)星定位系統(tǒng)車載終端。
5.2 制動系
5.2.1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所有車輪應裝備盤式制動器。行車制動器的襯片需要更換時,應采用聲學
或光學報警裝置向在駕駛座上的駕駛員報警,報警信號符合 GB 12676 的要求。
5.2.2 半掛牽引車應安裝符合 GB/T 13594 規(guī)定的 I 類防抱制動裝置,掛車應安裝符合 GB/T 13594 規(guī)
定的 A 類防抱制動裝置。牽引車輛應安裝防抱制動裝置失效時(含掛車防抱制動裝置失效)用于報警
的信號裝置。防抱制動裝置的性能應符合 GB/T 13594 規(guī)定,電磁兼容性應符合 GB 34660 的規(guī)定。
5.2.3 總質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危險貨物運輸貨車應裝備電控制動系統(tǒng)(EBS)。
5.2.4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上宜采用符合 JT/T XXXX 的要求的自動緊急制動系統(tǒng)(AEBS)。
5.2.5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所有行車制動器應裝備制動間隙自動調整裝置。
5.2.6 總質量大于 3500kg 小于 12000kg 的危險貨物運輸貨車,應裝備緩速器或其他輔助制動裝置?
質量大于 12000kg 的危險貨物運輸貨車應裝備緩速器。裝備的緩速器或輔助制動裝置的性能應使汽車能
通過 GB 12676 規(guī)定的ⅡA 型試驗。
5.2.7 裝備電渦流緩速器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電渦流緩速器的安裝部位應設置溫度報警系統(tǒng)或自動
滅火裝置。
5.3 轉向系
轉向軸最大設計軸荷大于4000kg時,應裝有轉向助力裝置。轉向時其轉向助力功能應連續(xù)有效,且
轉向助力裝置失效時仍應具有用方向盤控制車輛的能力。
5.4 行駛系
5.4.1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所有車輪應使用無內胎子午線輪胎。
5.4.2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不得使用翻新輪胎。
5.4.3 總質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危險貨物運輸貨車的后軸及半掛車的所有車軸應裝備空氣懸架。
5.4.4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安裝單胎的車輪應配備胎壓檢測系統(tǒng)或胎壓報警裝置,并能通過儀表臺向駕
駛員顯示相關信息。汽車輪胎氣壓監(jiān)測系統(tǒng)應符合 JT/T 1178.2 的要求。
5.4.5 總質量大于 3500kg 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前橋(非雙轉向軸)應安裝爆胎應急安全裝置,并能通
過儀表臺向駕駛員顯示。爆胎應急安全裝置應滿足 JT/T 1178.1 的要求。
5.5 安全防護
5.5.1 危險貨物運輸貨車(不含半掛牽引車)與掛車應安裝側面防護和后下部防護裝置,防護裝置的
性能應符合 GB 11567 的規(guī)定。
5.5.2 在駕駛室后部裝有緩速器的車輛,應在該系統(tǒng)與貨廂(罐)之間設置隔熱裝置或采取隔熱措施,
防止緩速制動系統(tǒng)發(fā)熱危及貨物。
5.5.3 危險貨物運輸貨車應裝備單燃油箱,且單燃油箱的容積應小于或等于 400L。
5.5.4 加氣量大于或等于 375L 的以氣體燃料驅動的危險貨物運輸貨車和半掛牽引車應安裝符合 JT
230 要求的導靜電橡膠拖地帶,接地端導體截面積大于等于 100mm2,無論車輛空、滿載,拖地帶接地
端應始終接地。半掛汽車列車的牽引車與半掛車應按要求分別配備拖地帶。
5.5.5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隨車工具、滅火器和防護設備配備要求應符合 JT/T 617.7 的要求。
5.6 預警與提示
5.6.1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具備車道偏離報警功能和車輛前向碰撞預警功能,車道偏離報警和前向碰
撞預警功能及測試方法應符合附錄 B 的要求。
5.6.2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具備不規(guī)范駕駛行為預警功能,預警功能和性能要求應符合附錄 B 的要求。
5.6.3 以燃氣為動力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安裝氣體泄漏報警裝置,所有管路接頭處均不應出現漏氣
現象。
5.7 汽車列車的連接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牽引車與半掛車之間的機械連接、氣電連接應滿足JT/T 1178.2的要求。
5.8 出廠信息表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出廠時應具備如附錄C所示的出廠信息表。
6 特殊要求
6.1 EX/II 和 EX/III 型車輛特殊要求
6.1.1 EX/II 和 EX/III 型車輛應符合 GB 21668 和 GB 20300 的要求。
6.1.2 EX/II 和 EX/III 型車輛應配備壓燃式發(fā)動機,禁止使用純電動、混合動力及氫燃料貨車從事爆
炸品運輸。
6.1.3 EX/II、EX/III 型車輛應為整體封閉結構的廂式車輛,應滿足 QC/T 453 規(guī)定的淋雨試驗要求。
6.1.4 EX/II 型車輛貨廂的所有開口都應具備可鎖閉、可緊密關閉的門或硬質蓋。
6.1.5 EX/III 型車輛貨廂內貨物承載面必須是連續(xù)的,所有的連接處都應是密封的,所有的開口都應
能關閉,開口的制造或設置位置應在連接處。
6.1.6 EX/III 型車輛貨廂內允許設置貨物系固裝置。
6.1.7 EX/II、EX/III 型車輛所選用的車身制造材料不應與所運輸的物質發(fā)生反應形成危險混合物。
6.1.8 EX/III 型車輛的車廂應使用耐熱阻燃能力不低于 GB 8624 規(guī)定的 B1-s3-d2 類耐熱阻燃材料制
成,最小厚度為 10mm。若使用金屬材料制造車廂,則車廂整個內表面應使用滿足上述要求的材料覆蓋。
6.1.9 EX/II、EX/III 型車輛貨廂內嚴禁鋪設電氣線路。貨廂內部的電氣設備應采取有效保護措施以防
止設備與貨物包件直接發(fā)生機械碰撞。
6.1.10 安裝于貨廂內部的電氣裝置應至少具備 GB 4208 規(guī)定的 IP45 防塵等級。車輛被用于承運 JT/T
617.6 規(guī)定的配裝組 J 貨物時,防塵能力應至少為 IP65 或等效的防護措施。
6.1.11 EX/II、EX/III 型車輛不得使用電渦流緩速制動器。
6.1.12 EX/III 型車輛發(fā)動機艙應配備自動滅火系統(tǒng)。
6.1.13 EX/III 型車輛應安裝用于保護貨物免受輪胎火災影響的金屬防熱護罩。
6.1.14 EX/II、EX/III 型車輛油箱應使用符合 JT/T 1046 的阻隔防爆技術。
6.2 FL、OX 和 AT 型車輛特殊要求
6.2.1 罐式車輛整車要求
6.2.1.1 FL、OX 和 AT 型車輛結構應滿足 GB 21668 的要求。
6.2.1.2 用于運輸符合 GB 12268 規(guī)定的柴油或輕質燃料油(UN 1202)、車用汽油或汽油(UN 1203)、
煤油(UN 1223)的 FL 型罐式車輛,應滿足 GB 36220 的要求。
6.2.2 側傾穩(wěn)定性
6.2.2.1 罐式車輛滿載后,同一車軸輪胎接地點外側間距與質心高度的比值應不小于 0.9,半掛車軸所
承載的質量不應超過列車最大總質量的 60%。
6.2.2.2 容積大于 3m³的用于運輸液體或熔融態(tài)危險貨物且罐體試驗壓力低于 0.4MPa 的罐車,側傾
穩(wěn)定性應滿足 GB 28373 的技術要求。
6.2.2.3 罐式貨車和半掛車在滿載、靜態(tài)狀態(tài)下,按照 GB/T 14172 規(guī)定的汽車靜側翻穩(wěn)定性臺架試驗
方法進行測量,向左側和右側傾斜的側傾穩(wěn)定角應大于等于 23°。
6.2.2.4 罐式貨車、罐式半掛汽車列車分別按照 JT/T 884 規(guī)定的試驗方法進行滿載狀態(tài)下的抗側翻穩(wěn)
定性試驗,貨車(不含半掛牽引車)、汽車列車狀態(tài)下半掛牽引車的質心處向心加速度達到 0.4g 時貨
車與汽車列車均不發(fā)生側翻或側滑。
6.2.3 后部防護
6.2.3.1 罐式車輛(不含移動式壓力容器)尾部應配備保險杠或其他具有同樣功能的后部防護裝置,
在罐車被追尾時能夠保護罐車罐體。用于運輸粉末狀或顆粒狀危險貨物的且具備傾斜臺面的罐式車輛,
如果傾斜臺面后部采用了相關保護措施能夠起到罐體防護作用,則不需要安裝后部防護裝置。
6.2.3.2 罐式車輛罐體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不應超出車輛的側面防護裝置、后下部防護裝置及后部防
護裝置,且罐體后封頭及其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外端面與后部防護裝置內側、后下部防護裝置內側在車
輛長度方向垂直投影的距離均應大于等于 150mm。
6.2.3.3 后部防護裝置可以是一個連續(xù)平面,或是由多根縱桿及橫桿,或由一根或多根橫桿構成,也
可以是平面與橫桿、縱桿的組合體。
6.2.3.4 后部防護裝置應固定在罐式車輛的車架上。后部防護裝置安裝完成后,裝置下邊緣應不低于
GB 11567 所規(guī)定的后下部防護裝置下邊緣,上邊緣應具有不低于車輛縱梁上表面 150mm 的高度。后部
防護裝置寬度應不小于罐體的寬度。
6.2.3.5 后部防護裝置的防護能力應經過驗證,試驗條件與程序參考 GB 11567 中規(guī)定的靜態(tài)加載試
驗條件與程序進行,加載點位于罐車縱梁在后部防護裝置后端面上投影所形成的區(qū)域并沿車輛橫向左右
延伸至后下部防護裝置兩端所形成的平面上。試驗時,進行兩點同時加載,每個加載點采用 200kN 或
等于車輛滿載總質量對應的力(取兩者較小值),三點同時加載時,每個加載點采用 130kN 或相當于
車輛滿載總質量 60%對應的力(取兩者較小值)。產生的應力不應超過材料的屈服強度,后部防護裝
置與底盤的連接處不發(fā)生斷裂,車輛后部防護裝置及縱梁沿車輛縱向方向的變形量應不大于 150mm。
6.2.4 傾覆防護
罐式車輛的罐體頂部如有安全閥、通氣閥組件以及檢查孔、裝卸料閥門、管道等附件設備設施,應
設置滿足 GB 7258 要求的傾覆保護裝置。
6.2.5 罐車罐體要求
6.2.5.1 用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常壓罐體的設計、制造及檢驗應符合 GB 18564.1 或 GB 18564.2 的要求。
6.2.5.2 罐式車輛應按照 GB 18564.1、GB 18564.2 和 JT/T 617.3 中所規(guī)定的罐體設計代碼安裝符合
QC/T 932 并與所運輸介質相適應的緊急切斷裝置。
6.2.5.3 裝有緊急切斷裝置的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在設計和制造上應保證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的車
輛行駛速度大于 5km/h 時緊急切斷閥能自動關閉,或在發(fā)動機起動時能通過一個明顯的信號裝置(例
如:聲或光信號)提示駕駛人需要關閉緊急切斷閥。
6.2.5.4 運輸第 3 類危險貨物(不包括其中的液態(tài)退敏爆炸品或具有毒害性、腐蝕性介質)的罐式車
輛罐體應配備符合 QC/T 1065 要求的人孔蓋和符合 QC/T 1064 的呼吸閥。
6.2.5.5 罐體應具備至少包括罐體唯一性編碼、罐體設計代碼、罐體容積、生產企業(yè)名稱、生產日期
等信息的銘牌,且銘牌應牢固固定在罐體上。
6.2.5.6 用于車用汽油、車用柴油、普通柴油、車用甲醇汽油和車用乙醇汽油等液體燃料運輸的 FL
型罐車罐體,若采用阻隔防爆技術,應滿足 JT/T 1046 的要求。
6.3 CT 型車輛特殊要求
6.3.1 當用于運輸包件的 CT 型車輛用于運輸屬于多個類項的危險貨物包件時(不含爆炸品、放射性
物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應滿足所運輸所有類項貨物對運輸車輛的特殊要求。
6.3.2 CT 型車輛電氣裝置應符合 GB 21668 規(guī)定的 AT 型車輛的電氣裝置要求。
6.4 用于運輸特定類項危險貨物的車輛要求
6.4.1 運輸第 1、2.1、3、4.1、4.3、5.1、5.2 等類項的危險貨物,劇毒化學品,其他具有易燃特性的
危險貨物及屬于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危險貨物的車輛,應安裝符合 JT 230 要求的汽車導靜電橡膠拖地
帶,其接地端導體截面積應大于等于 100mm2,且拖地帶接地端無論空、滿載均應始終接地。
6.4.2 運輸第 1、2.1、3、4.1、4.3、5.1、5.2 等類項的危險貨物,劇毒化學品,其他具有易燃特性的
危險貨物及屬于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危險貨物的車輛,排氣管的布置應能避免加熱和點燃貨物,距燃油
箱、燃油管凈距離應大于等于 200mm,排氣管出口應裝在罐體/箱體前端面之前、不高于車輛縱梁上平
面的區(qū)域。
6.4.3 用于第 3、4.1、4.3、5.1、5.2 等類項危險貨物包件的 CT 型車輛,其儲油箱、動力源、進氣口
(燃燒氣及加熱氣)及燃油加熱器運行所需的排氣管道口都嚴禁安裝在貨廂內。安裝在貨廂內部的加熱
設備應經過設計以避免操作時在爆燃性氣體環(huán)境中產生火花。
6.4.4 對用于第 4.1、4.3、5.1 等類項散裝固體危險貨物的 CT 型車輛,其儲油箱、動力源、進氣口(燃
燒氣及加熱氣)及燃油加熱器運行所需的排氣管道口都嚴禁安裝在貨廂內。安裝在貨廂內部的加熱設備
應經過設計以避免操作時在爆燃性氣體環(huán)境中產生火花。
6.4.5 劇毒化學品運輸車輛還應滿足 GB 20300 的要求。
6.4.6 放射性危險物品運輸車輛還應滿足 GB 11806 的要求。
6.5 需溫度控制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附加要求
保溫、冷凍和機械制冷車輛應符合下列條件:
a)車輛應配置相應的設備以保證其保溫或冷凍能力滿足JT 617.2中規(guī)定的介質所要求的控制溫度范
圍要求?傮w的熱傳導系數應不超過0.4W/m2K;
b)車輛應采取合理的措施以保證所運輸介質的蒸汽及冷卻劑不會滲入駕駛室;
c)應在駕駛室內提供適用的裝置以保證在任何時刻都能夠對貨廂的總體溫度進行控制;
d)若貨廂內部存在壓力升高到具有危害性的風險,則載貨區(qū)應具備通風孔或排氣閥;
e)制冷劑應不易燃;
f)機械制冷車輛的制冷器具應能夠不依賴車輛發(fā)動機獨立工作。
6.6 車輛選型兼容要求
6.6.1 罐式車輛選型兼容要求
在罐體設計滿足GB 18564.1附錄A所規(guī)定的罐體設計代碼對應表,確保無危害或已采取措施消除危
害的罐體能夠適用所需盛裝介質安全要求的條件下,按照JT/T 617.3確定貨物所對應的車輛類型后,可
按照如下要求選擇車輛類型:
——若貨物所對應的車輛類型是FL型,則只能選用FL型車輛;
——若貨物所對應的車輛類型是OX型,則只能選用OX型車輛;
——若貨物所對應的車輛類型是AT型,則可以選用FL型、OX型和AT型車輛。
6.6.2 用于運輸包件的 CT 型車輛選型兼容要求
在與JT/T 617.3及JT/T 617.6特殊要求相符合且車輛已采取措施消除危害的前提下,用于運輸包件
(不含放射性物品,溫度控制貨物)的車輛類型選擇可以按照如下要求進行:
——若貨物屬于劇毒化學品,則只能選用劇毒化學品運輸車輛;
——若貨物具有易燃特性或屬于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只能選用設計和制造用于運輸易燃貨物的車型
或EX/Ⅱ型、EX/Ⅲ型車輛;
——若貨物不具有易燃特性且不屬于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可以選用設計和制造用于運輸易燃貨物的
車型,或選用普通的CT型車輛。
7 標準實施的過渡期
7.1 5.4.5、6.1.14 的要求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第 13 個月開始對新生產車輛實施。
7.2 5.4.4、5.6.2 的要求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第 25 個月開始對新生產車輛實施。
7.3 5.1.4、5.2.3、5.4.4、5.4.3、6.1.12、6.1.13 的要求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第 37 個月開始對新生產車
輛實施。
9
附錄 A
(規(guī)范性附錄)
EX/Ⅱ型和 EX/Ⅲ型車輛配載限額
EX/Ⅱ型和EX/Ⅲ型車輛允許裝載的第1類危險貨物的最大凈重見表A.1。
表 A.1 EX/Ⅱ和 EX/Ⅲ型車輛配載限額表
單位為千克
危險貨物類項
允許裝載第 1 類危險貨物的最大凈重
1.1
1.2
1.3
1.4
1.5 和 1.6
未清潔的
1.1A
除 1.1A
除 1.4S 1.4S
空包裝
EX/Ⅱ
6.25
1000
3000
5000
15000
不限
5000
不限
EX/Ⅲ
18.75
16000
16000
16000
16000
不限
16000
不限JT/T XXXXX—XXXX
附錄 B
(規(guī)范性附錄)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主動安全預警系統(tǒng)技術要求
B.1 一般要求
B.1.1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主動安全預警系統(tǒng)(以下簡稱“系統(tǒng)”)應至少包括車輛前向碰撞預警、
車道偏離預警、不規(guī)范駕駛行為預警等功能。
B.1.2 當發(fā)生前向碰撞預警、車道偏離預警、不規(guī)范駕駛行為預警時,預警信息應通過聲音、視覺等方
式提醒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駕駛員。
B.1.3 系統(tǒng)計算依賴的車速信號應來源于車輛本身行駛速度。速度數據應通過車輛CAN總線或者車輛
速度脈沖信號采集。
B.1.4 對于EX/II、EX/III、FL、OX及AT型危險貨物車輛,系統(tǒng)應具有JT/T 1076附錄B所規(guī)定的數據災
備存儲功能,應至少記錄存儲器停止工作時間點30min前的主動安全預警數據及關聯視頻數據。
B.1.5 系統(tǒng)應包括主動安全預警數據管理軟件(以下簡稱“管理軟件”)。當預警發(fā)生時,系統(tǒng)應將預
警信息以及預警發(fā)生前后各10s的與預警行為相關的視頻信息進行采集、標記,并可以根據參數或指令
將其記錄到管理軟件。管理軟件應具有主動安全預警數據導出功能,應支持按時間段、預警類型等條件
導出預警數據,并包括預警發(fā)生時車速、與前車的車距和關聯視頻信息。
B.1.6 在道路交通標線清晰可見的情況下,前向碰撞預警、車道偏離預警、不規(guī)范駕駛行為預警的準確
率應大于95%,誤報率、漏報率均不得超過5%。系統(tǒng)應能夠在不同天氣(晴天、雨雪)、光照條件(白
天、夜晚、黃昏)、道路條件(高速公路、普通公路)等環(huán)境下正常工作。
B.1.7 系統(tǒng)應經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合格,檢測方法應包括實驗室測試,以及時間不少
于1個月、測試里程不少于10000公里的實車應用測試。
B.2 前向碰撞預警技術要求
B.2.1 前向碰撞預警功能應符合GB/T 33577-2017中第4章規(guī)定的要求。系統(tǒng)應能識別、預警前方靜止障
礙車輛。前向碰撞預警輸出形式包括視覺、聽覺等方式,非EX/II、EX/III、FL、OX、AT型危險貨物運
輸車輛可采用GB/T 33577-2017中4.5.2中自動制動預警。
B.2.2 系統(tǒng)應具備碰撞風險提示功能(即GB/T 33577-2017 中3.2預備碰撞報警),碰撞風險提示的閾
值(距離或時間)可以通過參數設置。
B.2.3 對于FL、OX、AT型危險貨物車輛,前向碰撞預警、碰撞風險提示功能應滿足GB/T 33577-2017
中4.6所規(guī)定的III類系統(tǒng)的要求。其余類型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前向碰撞預警、碰撞風險提示功能應
滿足GB/T 33577-2017中4.6所規(guī)定的II類系統(tǒng)要求。
B.2.4 系統(tǒng)工作時的最高車速應不低于22.2m/s。
B.2.5 對于FL、OX、AT型危險貨物車輛,縱向靜止前車辨識能力測試時碰撞時間(TTC)應不小于2.7s。
B.3 車道偏離預警技術要求
B.3.1 車道偏離預警功能應符合GB/T 26773-2011第4章規(guī)定的要求。GB/T 26773-2011中4.1的抑制請求、
車速測量功能為必選功能。
B.3.2 對于FL、OX、AT型危險貨物車輛,在曲率半徑≥125m的道路上,行駛速度≥12m/s時系統(tǒng)應具
備車道偏離預警能力。其余類型的危險貨物車輛,應符合GB/T 26773-2011第4.2所規(guī)定的II類系統(tǒng)要求。
B.3.3 當駕駛員有轉向傾向并正確使用轉向燈時,系統(tǒng)不應發(fā)出車道偏離預警信息。
10JT/T XXXXX—XXXX
B.4 不規(guī)范駕駛行為預警技術要求
B.4.1 系統(tǒng)應具有智能視頻識別功能,能夠識別駕駛員行車過程中看手機、單次閉眼睛超過2.7s、接打
電話、抽煙、雙手脫離方向盤等不規(guī)范駕駛行為。
B.4.2 系統(tǒng)應支持通過聲音、視覺等方式向車組人員提示不規(guī)范駕駛行為預警信息。
B.5 試驗方法
B.5.1 前向碰撞預警功能測試按照GB/T 33577的要求進行。
B.5.2 車道偏離預警功能測試按照GB/T 26773的要求進行。
B.5.3 不規(guī)范駕駛行為預警功能測試按照相關技術標準的規(guī)定進行。